不得其所

不得其所
1.《穀梁傳‧成公八年》: “媵, 淺事也, 不志。 此其志何也?以 伯姬 之不得其所, 故盡其事也。”
范寧 注: “不得其所, 謂災死也。”本指未得善終, 後謂沒有得到適當的安頓。
荀悅 《漢紀‧文帝紀論》: “男女有不得其所者, 因而相與歌詠, 各言其情。”
韓愈 《送崔復州序》: “苟有不得其所, 能自直於鄉里之吏者鮮矣。”
毛澤東 《在陝甘寧邊區參議會的演說》: “任何政黨的政策如果不顧到這些階級的利益, 如果這些階級的人們不得其所, 如果這些階級的人們沒有說話的權利, 要想把國事弄好是不可能的。”
2.不能達到目的。
葛洪 《抱樸子‧勤求》: “何異詣老空耕石田, 而望千倉之收, 用力雖盡, 不得其所也。”

Ханьюй Да Цыдянь. 1975—1993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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